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一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绿色低碳建筑发展,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倡导绿色建造方式,提高绿色建筑比重。鼓励金融机构为绿色建筑项目提供融资及保险服务,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金融协同发展。
支持建设单位投保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保障建筑满足绿色运行评价要求。
支持建设单位投保绿色建筑性能责任保险,保障建筑满足绿色运行评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