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二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可以为绿色公路、铁路、航道、港口等绿色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中长期金融支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汽车消费贷款绿色低碳化,促进新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和应用。
支持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湖机构创新车险监管模式,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低碳车险,将碳减排纳入车险费率管理,促进绿色低碳出行。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汽车消费贷款绿色低碳化,促进新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和应用。
支持国家银行保险监管部门驻湖机构创新车险监管模式,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低碳车险,将碳减排纳入车险费率管理,促进绿色低碳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