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三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三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依法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承包地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贷款。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抵押登记、抵押物处置等配套措施和管理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提供相关担保增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开发绿色农业保险,管理绿色农业风险,提高农民增收的稳定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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