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五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五条 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推进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市场化交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环境权益质押金融产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