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二十七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二十七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推广落实绿色金融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资源节约、清洁生产、污染防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推动相应标准或者规范的制定和实施。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可以制定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的规程和制度,推进规程和制度的协同性、公平性、有效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