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二十九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二十九条 支持市金融工作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依照工作职责,围绕绿色金融统计分析、监测评价、信息披露、监管引导等方面,建设并完善绿色金融数字化应用系统,提升监管和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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