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三十一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绿色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市、区县贯通联动,加强绿色金融信息共享,深化场景应用,提高绿色投融资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