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三十二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三十二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建立个人绿色金融服务平台,依法安全使用公共数据,支持金融机构创新个人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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