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三十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四章 标准与数字化改革 第三十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应当会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围绕金融业务、征信服务、碳账户等场景,创新绿色金融数字化应用,促进多方参与、数据集成、业务协同,提高绿色金融工作质量和效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