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二十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加强工业碳排放评价管理,及时通过企业码综合服务平台公布“碳效码”等评价结果,并实现与绿色金融服务平台等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