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十七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三章 碳减排与碳金融 第十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居民生活等领域,运用碳金融工具促进碳减排,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