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五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设立绿色专营机构,在融资额度、利率定价、审批通道、绩效考核、产品研发等方面实施专项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