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三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三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建立绿色融资担保制度,提高绿色融资担保业务比重和担保额度,并给予费率优惠。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风险补偿、绩效评价等机制,提升担保能力,促进可持续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