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四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四条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产业投资基金、可转债投资、信托等形式,为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等提供金融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