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二章 产品与服务 第十条 支持企业和金融机构依法发行绿色债券,促进中长期绿色投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国有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进绿色项目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