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色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完善使用、评价、激励等机制,激发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活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