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参与长三角一体化、长江经济带和省大湾区、大都市圈等发展战略,扩大绿色金融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提升绿色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参与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和国际标准制定,创新外贸金融服务,促进本地企业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
鼓励金融机构提升绿色金融对外开放水平,参与绿色金融国际合作和国际标准制定,创新外贸金融服务,促进本地企业参与全球产业链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