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四十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依法推进绿色金融纠纷案件专业化审判,加大绿色金融纠纷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障用能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实现。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等案件中,可以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发现获得绿色金融支持的企业或者个人有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的,及时向市金融工作部门、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驻湖机构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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