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强风险预警监测,强化宣传引导,依法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金融组织,稳妥处置金融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