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五章 激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纳入财政政策体系予以专项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绿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促进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发展。
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宣传、落实绿色金融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绿色金融。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绿色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促进社会资本投入绿色产业发展。
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宣传、落实绿色金融激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绿色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