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在绿色金融创新研究、政策建议、标准制定、交流合作和自律管理等方面发挥作用,为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等提供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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