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湖州市绿色金融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生态资源、资产、资本的高效整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0-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