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