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行政执法人员或者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对于前款规定的情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通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