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托“湛江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事项,及时依法处理不文明行为,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投诉、举报事项的情况实施考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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