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本市对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实行重点治理清单制度。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组织制定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并定期调整重点治理清单内容。清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经过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可以将下列行为列入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一)行人闯红灯,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通行;
(三)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违规鸣喇叭、使用灯光;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车辆或者其他物品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
(六)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七)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
(八)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城市市区内违规饲养家禽家畜;
(九)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十)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十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十二)在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十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和食用野生动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检查和治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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