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文明行为,或者在大型活动中因发生不文明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共同约谈该单位或者大型活动的主办、承办单位和相关负责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