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湛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医学捐献等文明行为信息,鼓励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鼓励和保障社会互助文明行为的开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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