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三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三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