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9-26 共 4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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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提高供热服务质量,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节约能源和资源,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供热条例》和有关法律... 第二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 第三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三条 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企业经营、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 第四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供热专项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 第六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 第七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 第八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 第九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供热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网、换热系统、温度调控和热计量装置... 第十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本条例实施前现有住宅小区内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经营设施,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后移交给供热企业,由供热... 第十一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 第十二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 第十三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三条 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 第十五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 第十六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十五日通知相... 第十七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热用户用热作出妥... 第十八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八条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提前五日通知热用户。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热用户应当及时通知... 第十九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九条 市城市规划区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20日。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会商情况可以决定提... 第二十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 第二十一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向最终热用户收取热费。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交纳热费。 供热企业可以自行向热用户收取热... 第二十二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 第二十三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对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和其他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实行采暖热费政府补贴。采暖期结束后,经价格、供热主管部门审核后,由... 第二十四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四条 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成本监审情况,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并向社会公布。 价格主... 第二十五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五条 供热期间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室温监测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并做好测温记录。 供热企... 第二十六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热用户达到百分之四十八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热用户未达到百...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七条 需要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行现场查勘,符合供热条件的,签订供用热合... 第二十八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八条 热用户拟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书面告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当为热用户办理停止或恢复用热手续。...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 第三十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供热设施属于供热企业的,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的维修、检定、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 第三十二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二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供热系统能耗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等制度。 供热企业应当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供热企业应当...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 第三十五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情...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采暖期内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一小时内... 第四十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安排现场检测。 ... 第四十一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对室内温度检测结果有异议,可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二条 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属供热企业责任的,供热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前的... 第四十三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三条 供用热双方发生供热争议的,应当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