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和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和供热单位,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