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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