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四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城管执法、价格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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