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县(区)供热专项规划由供热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按照法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以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天然气以及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供热的规划,对清洁能源利用区域、方式、规模和实施措施作出安排;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镇和农村社区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