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供热企业依靠稳定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生活用热的集中供热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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