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在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由供热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计划,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供热管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