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供热的,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和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供热经营设施(包括供热管网、换热系统、温度调控和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确定。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投资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