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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