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集中供热管线按照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宅院等地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穿越施工造成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