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供热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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