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供热专项规划,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准予其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供热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对供热温度、热能流量、供热区域、有效期限、服务标准、安全管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滨州市供热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