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情况,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企业修复,并赔偿损失。
投诉与争议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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