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七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与争议处理机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