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九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接到热用户投诉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涉及供热设施漏气、漏水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一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并及时修复;
(二)对涉及供热温度等有关供热质量的投诉,在采暖期开始后十日内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五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在采暖期的其他时间,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二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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