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条 供热期间,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不达标,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检测。供热企业应当在接到检测申请后二十四小时内安排现场检测。
检测时间为连续三天,每次检测时间应当在每天的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三天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检测时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检测数据一式两份,经供用热双方签字(章)确认。
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测或者不在检测数据上签字,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未能及时检测或者拒绝检测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
检测时间为连续三天,每次检测时间应当在每天的6时至21时之间选择两个时间段,三天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为热用户的室内实际温度。检测时应当在门窗正常关闭一小时以上的情况下,将计量器具置于被测房间中央距离地面一米处,计量器具的稳定读数为实际供热温度。检测数据一式两份,经供用热双方签字(章)确认。
热用户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检测或者不在检测数据上签字,视为当日温度合格;供热单位未能及时检测或者拒绝检测的,视为当日温度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