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采暖期内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