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八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八条 供热企业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构,公开投诉电话。采暖期内安排人员二十四小时值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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