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同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
对影响抢修的设施,供热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应急处置和必要的现场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供热企业可以先行组织施工,有关部门应当允许事后补办占道、道路开挖等审批手续。
抢修期间,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抢修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发生漏气、漏水等紧急情况,给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影响,供热企业需要入户抢修作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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