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检查和维护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检查和维护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