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对高温高压等重要供热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供热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其安全稳定运行。检查和维护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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