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十一条 供热设施属于供热企业的,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的维修、检定、养护、更新责任,由供热企业承担。
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热用户自有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由热用户承担。
用热分户计量装置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