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收费按照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核算,基本热价不得超过单位面积热价的百分之三十。
对热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高于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百分之十。
热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房屋供热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对热用户按照用热量收费数额超过按照供热面积收费数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高于按供热面积收费额的百分之十。
热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热费按房屋供热建筑面积计收。
具体收费标准和缴纳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