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七条
滨州市供热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七条 需要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用热申请。供热企业应当对申请人的用热设施进行现场查勘,符合供热条件的,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办理供用热手续。
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